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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韩城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1-12-07 18:0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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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全国、全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会议精神,陕西省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拳出击,严打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 XX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XX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运输数据,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但仍执行环保电价,其行为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韩城XX公司销售不合格水泥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XX公司销售不合格水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20-08-26/S027普通硅酸盐水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50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韩城XX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XX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XX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安全技术档案不全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XX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安全技术档案不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特种设备起重器械2台、叉车1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安全技术档案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83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 韩城XX公司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韩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城XX公司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2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陕西省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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