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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前海新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11号)

2021-12-07 17:58: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前海新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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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11号)

当事人:深圳市前海新和泰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楷

2021年6月1日,当事人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532120211210041842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维他柠檬茶饮料(商品编码为2202990099)、玉泉奶油味苏打汽水(商品编码为2202100090)等一批,申报总价为30928元,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2021年6月10日,经查验,该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在未经查验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其中第1项维他柠檬茶饮料申报为570箱,已擅自销售270箱;第2项维他蜂蜜菊花饮料申报为675箱,已擅自销售405箱;第3项维他冰激柠檬茶饮料申报为540箱,已擅自销售270箱;第4项维他低糖柠檬茶饮料申报为810箱,已擅自销售405箱;第5项玉泉奶油味苏打汽水申报为360箱,已擅自销售120箱。

以上行为有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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