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2021-11-26 15:4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5日,上海海关网站公示上海浦江海关关于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18号

当事人: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周忠

海关编码:4201243071

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硫化二锑,报关单号为220120211000142490,G3项三硫化二锑申报为非危险货物,申报CIF总价为4700欧元(统计人民币价37122元)。经查,G3项三硫化二锑该货物实际为危险化学品,故辉门摩擦产品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或被列入失信联 ...

  • 电商平台营销短信需规范

  • ​部分App设置自动续费“坑人套路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儿童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