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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一检测机构被罚46万元 法人被罚11万元

2021-11-23 21:41:38 质量与认证微信公众号

近日,宜兴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因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被立案调查,拟建议罚款4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万斌处以罚款11万元。

宜兴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反馈,并于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钱力辉、孔洲在2021年7月10日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烟尘烟气测试采样仪分别对同一个废气入口和出口连续采样3次,并修改了采样仪的采样时间,该公司对上述废气进行检测后出具了(2021)羲检(综)字第(0708002)号检测报告。经查,该公司本次检测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为1.2万元。2、该公司实验室项目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已建成、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危废仓库未建成,且均未经验收,该实验室项目已投入使用。

调查处理

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宜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建议罚款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斌处以罚款11万元。同时,宜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后续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案件点评

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该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此案告诫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数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理念,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诚信监测,科学监测,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服务广大企业。

相关法条链接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供稿: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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