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来宾市兴宾区广旺百货店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1〕70号 | 来宾市兴宾区广旺百货店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 来宾市兴宾区广旺百货店 | 黄坚 | 当事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 |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20元。 | 尚未履行2021.11.30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1〕7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