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电动车行在永中上牌点登记车辆时,工作人员发现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更换了其它型号的蓄电池。接到线索后,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上牌点开展调查。
经查,该车行于今年10月底销售了一台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上指定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容量为14Ah。据车行负责人称,由于配套的14Ah蓄电池市场上暂时缺货,顾客又急于上牌登记,因此更换了容量为15Ah的蓄电池,但其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为了能顺利上牌登记,当事人又在蓄电池上粘贴了之前售出过的14Ah蓄电池的标签,企图蒙混过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目前已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同时,《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广大电动车经营户,蓄电池为电动自行车的关键元器件,关系到车辆行驶安全,因此各经销商必须按照产品合格证指定的蓄电池品牌、类型和容量进行配套销售,绝不能私自更换。(来源:温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