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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打击侵权假冒成效显著,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2021-11-22 22:0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嘉)今年以来,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重点治理,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案件查办数、罚没金额等大幅上升,“双打”工作成效显著。

2021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5062件,同比上升32.2%(2020年同期3830件),罚没金额2475.75万元,同比上升35.57%(2020年同期1826.23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7件,同比下降10%(2020年同期30件);全省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侵权假冒案件147件,同比下降36.36%(2020年同期23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45人,同比下降17.23%(2020年同期296人),涉案金额12820.34万元,同比上升154%(2020年同期5047.92万元);全省检察机关共计批捕侵权假冒相关案件137件,同比上涨25.67%(2020年同期109件),批捕 210人,同比上涨12.3%(2020年同期187人),起诉案件183件,同比上涨20.39%(2020年同期152件),起诉351人,同比上涨27.17%(2020年同期276人);全省审判机关共计受理案件225件,同比上涨2.74%(2020年同期219件),审结案件172件,同比上涨26.47%(2020年同期136件),判决人数266人,同比下降4.32%(2020年同期278人)。

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是通过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实现查处一个案件、示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行业的作用。“以案为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才是人间正道;打击侵权假冒,我们一直在行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处长周立新说。

贵州省“双打”典型案例

市场检查

市场检查

案例一:范桑乾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范桑乾通过转让取得惠水县鼎盛好花红影剧院经营权,因范桑乾系国家工作人员,便让李伦虎帮其经营管理。经营期间,范桑乾从网上购买相关盗录设备,传授李伦虎在影剧院播放影片时录制电影音频、视频的方法。自2019年1月起,范桑乾安排李伦虎盗录《疯狂的外星人》《飞驰人生》《过春天》《流浪地球》《地久天长》等数十部电影音频、视频。范桑乾收到李伦虎通过腾讯微云传来的盗录音频、视频后,利用购买的软件将盗录的音频、视频制成盗版影片,并对盗版影片加盖水印标记,加密存放在自己的腾讯微云里。范桑乾利用私人影咖不能获得最新电影播放权的市场需求,将需要盗版影片的私人影咖业主拉至其腾讯微云共享群,通过授以播放权的方式收取费用。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范桑乾通过售卖盗录电影非法获利人民币8.17万余元。

公诉和判决:2020年6月3日,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范桑乾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桑乾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1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桑乾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李应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应梅在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团泽居合兴组经营小吃店,销售牛肉粉。为增加收入,其在汤料包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煮,作为牛肉粉汤料,销售牛肉粉。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提取牛肉粉汤料。经检测,李应梅经营的牛肉粉汤料中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案发后,李应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和判决:汇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应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李应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汇川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应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禁止被告人李应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被告人李应梅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0.3万元。四、被告人李应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三:毕节市七星关区小世界书屋销售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七星关区小世界书屋销售的《赢在课堂.课时作业.三年级数学上: SJ》《小熊专题.高中语文1.现代文阅读》《豪门风云》《优质课堂名师学案,九年级英语:全一册(贵州专用)》等5个品种总计522册的出版物,经毕节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属于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七星关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出版物522册、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2万元。

案例四:黔西南州陈业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业浩擅自生产销售力士洗发乳、六神花露水、拉芳洗发露、黑人牙膏等产品。经鉴定,上述产品属侵权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5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标志侵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佰露云”牌瓶装饮用水标签上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擅自使用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特殊标志近似文字、图形,其行为属于特殊标志侵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签上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的“佰露云”牌瓶装饮用水2043瓶,罚款0.7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王锡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王锡梅副食店销售的一品红花郞酒150件(24瓶/件)和小郞酒5件(24瓶/件),经鉴定属侵权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万元。

案例七: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飞、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飞、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未经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查获假酒1993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共11958 瓶,非法经营数额1792.5万元。2019年4月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经营数额2316.85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及判决:从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忠贵等12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从江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1、被告人刘忠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2、被告人郑军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3、被告人陈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4、被告人陈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5、被告人张建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6、被告人陈叶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7、被告人胡再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8、被告人周清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9、被告人陈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0、被告人张伍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11、被告人王华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2、被告人蒲青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3、被告人陈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4、扣押在案的赃物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八:贵州鑫强环保燃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鑫强环保燃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95#高清洁醇醚燃料、M100车用甲醇燃料,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21年1月21日至2月9日期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95#高清洁醇醚燃料2562升,销售不合格的M100车用甲醇燃料13660升,货值金额1.11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铜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95#燃料和M100燃料,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的产品;罚款14.4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7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24万元。

案例九:龙本华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龙本华未经著作权人贵州广播电视台许可,从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复制、传播由著作权人原创发布在“动静贵州”微信公众号上的《“阳光校园·空中黔课”下周课表新鲜出炉!快看你们年级有什么课?》等24篇新闻作品,累计获得0.12万元的流量收入。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州省版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非法经营额0.12万元;罚款0.5万元。

案例十:遵义市三湘书社未经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作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遵义市三湘书社销售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古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共1412册,经权利人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出版物。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规定,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图书共1412册;罚款15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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