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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07号)

2021-11-23 17:18: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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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田关检罚字〔2021〕0007号)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卫平,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持进口报关单:532120211210063748,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福田海关申报进口电源适配器(商品编码8504401300)350个,申报单价人民币77元。8月24日,经目的地检验发现,上述商品已在未经海关检验的情况下被当事人擅自销售。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所得。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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