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安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大连汇安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用的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由于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市监处罚〔2021〕7-14号《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韩韬,联系电话:0411-81825720。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