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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8 16:45: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1号),涉及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1号)

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X0FJ493,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同沙社区东城科技工业园彩怡广场XXXX,联系电话:1339232XXXX;

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东莞市安利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陈兴泉驾驶ZGT13货车 持报关清单(载货清单号5100608087598)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 关查验,该报关清单共申报货物1097项,其中申报的家用便携氦气86瓶(规格22L/瓶)实际出 口为危险货物,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另有下 列4项货物出口无申报:1、无牌卤鸭(商品编码:1602399100)40千克,2、无牌鱼干(商品编 码:1604209990)40千克,3、魔力秀牌果冻(1704900000)40千克,4、带土盆栽(商品编码 :0602909999)36株,与申报不符。以上家用便携氦气和未申报货物需报检,当事人无报检 ,被查获。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 录表》、《出口货物报关清单》、《出境载货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情况记录表》、相片、《查问笔录》、企业解释报告和其它材料 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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