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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8 16:45: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2号),涉及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2号)

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翟文俊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学俯路华丰环宇工业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1990R,联系 电话:1357086XXXX

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粤ZCQ41港货车承运 ,持5100596478358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以跨境电商 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胶壳等货物一批。2021年10月27日,经深圳湾海关查验,在上述货 车的车厢内发现装有鲜活大闸蟹1485千克(99箱,15千克/箱)、无限畅嗨吃果蔬饮10箱(30毫 升/袋、14袋/盒、40盒/箱)共计2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经核,上述未申报货物的 价值为人民币12.68万元,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已违反 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清单》、《内地海关 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查问笔录》、涉案车辆及货物照片、当事人陈述、《四川 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事人身份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3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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