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3号),涉及深圳市慧日光电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3号)
深圳市慧日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善艳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港联商住区XXXX,联系电话:1371418XXXX;
2021年11月4日,深圳市慧日光电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CC64港(载货清单 :5100555672288)以“跨境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申报 但未实际出口工艺玻璃公仔61.5千克,铁玩具壳5千克;另发现未申报货物冻鸡肉21.5千克,肉 丸7千克,香肠10千克,大闸蟹28千克。未申报货物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3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