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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8 16:44: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4号),涉及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4号)

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玉斌,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7号XXXX,联系电话:1598989XXXX;

2021年11月02日,当事人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AG77港货 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17032948)和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胶件等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2021年11月02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出口未申报货物:大闸蟹(210千克)、虾干(90千克 )、冻熟鸭(220千克)、冻熟羊肉(120千克)、冻猪肉(190千克)、冻竹笋(160千克)。 上述未申报货物应报检,当事人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报检。当事人东莞市邮速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深圳湾海关案件/线索移交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清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情况记录表》、相片、企业解释报告、查问笔录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3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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