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吉林盛融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7 15:0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1月16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吉林盛融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吉林盛融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美设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G2项为人参叶提取物,重量为300千克,申报货值为FOB 45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938909090,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2920210003006039。经查,G2项应为人参叶提取物,应归入商品编号为1302199099,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鲜花经济”富农家

  • 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大型商超 ...

  • 河北省廊坊市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 ...

  • 郑(州)济(南)高铁郑州至濮阳段进 ...

  • 阿富汗松子闻名遐迩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