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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瑞卓质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10 16:4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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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示关于天津瑞卓质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1〕170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70号

当事人:天津瑞卓质检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LAPD9G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莲路16号F7-1-2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芬

身份证件号码:120105195607120381

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委认证处转办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钢材的拉伸力值≥30kN”出具了检测报告。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0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4日出具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检验报告(委托编号:2021-00351、2021-00352)检验记录中测得的屈服载荷均小于30kN,超出了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钢材的拉伸力值≥30kN”。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检验报告(委托编号:2021-00351、2021-00352)及检验记录复印件。

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理由。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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