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券无法抵现,谁来买单?
【案例简介】
2021年国庆期间,消费者沈先生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康山街道某大酒店就餐,酒店当时有国庆优惠活动,沈先生在用餐后获得了酒店赠送的两张100元代金券。于是,沈先生在10月中旬,又到该酒店进行就餐。在买单时沈先生想使用这两张100元代金券来支付200元的就餐费,但商家却告知沈先生就餐只消费了200元,是不能使用该代金券的,需要消费金额满500元以上才能使用一张代金券结账。沈先生很气愤认为商家之前没有告知使用详情,而代金券上也并未注明满500元才可使用。但与商家协商无果,当场沈先生只能现金支付200元就餐费,未能使用这两张代金券。于是沈先生于2021年10月19日拨打热线电话请求相关部门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人员前往该酒店,在酒店大堂内看到活动宣传海报,工作人员向商家了解详情,酒店陈经理表示国庆优惠活动大堂海报上都对外写明了消费满500元可用一张100元代金券,满1000元可用两张100元代金券。陈经理认为酒店已完成告知义务。
而沈先生认为,代金券上并没有标明满500元才可使用一张100元代金券的说明,之前商家也没有明确地告知使用详情,沈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查看沈先生提供的代金券,认为代金券的使用说明与大堂内的宣传海报确实不一致。商家虽然在大堂内的海报上详细标明了使用详情,但代金券上却未标注。赠送代金券时也未提前告知消费者要消费满500元才能使用一张代金券。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解,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沈先生使用两张代金券(退还200元现金)。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该酒店在发放代金券上的使用详情与大堂内的海报活动详细内容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消费警示】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代金券消费时,要看清代金券的使用详情、时间期限,或提前询问商家使用规则。在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商家交涉,达不成和解时,可以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同时,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各位商家,在进行优惠活动时,必须要明确优惠详情,发放的代金券要与宣传海报内容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南太湖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