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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藏“门道”!浙江永康一美容院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被处罚!

2021-10-21 17:19: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4月,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在南龙广场检查时发现一美容院内供顾客使用的精油等化妆品未标示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涉案的4盒精油和5盒草本五色泥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4盒精油为当事人转手店铺时从前一经营者处免费获得,无法提供进货凭证;5盒草本五色泥膏为当事人2021年4月初从广州荣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盒,进货价约为190元/盒,但未保存进货凭证。上述化妆品均为当事人为客户提供足浴、推拿服务时使用。至案发日止,上述4盒精油、5盒草本五色泥膏均尚未使用,共计货值950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款,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二、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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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解读: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均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美容院、理发店等场所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在使用期间切勿撕毁、丢弃产品原标签。同时,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如果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浙江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 张露艳)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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