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观澜海关关于深圳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违字[2021]01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关缉违字[2021]0104号
当事人:深圳新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翩 海关编码: 4403046450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金龙湖社区公坑廊工业区A栋一楼、二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5720A0134期间,截至2021年4月7日,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涉及保税料件备案序号(6)热轧不锈钢片1400.93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涉税人民币0.67万元。
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C53097450382、C530918A0074、C535719A0085和C535720A0134期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涉及保税料件备案序号(3)非矩形铝合金片A 23748.51千克、(5)成卷青铜片A 1483.35千克、(6)热轧不锈钢片2531.29千克。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83.38万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报告、进口报关单、收发货单、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短少保税料件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
二、对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83万元。
综上,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