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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通知目的地海关对申报进境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案

2021-10-09 11:2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梧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梧关缉违字〔2021〕0014号),涉及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通知目的地海关对申报进境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案。

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报送表 填表时间: 2021年10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梧关缉违字〔2021〕0014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三十二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2021.03.17”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通知目的地海关对申报进境货物实施目的地检查案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名称: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639648580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小马
违法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219日、202138日受领冠电子(梧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冠公司)委托以进料加工方式向萝岗海关申报进口印刷电路等电子元器件,报关单号为522420211241001705522420211241002424202139日,当事人公司报关员赵丽君发现38日领冠公司委托报关进口的报关单522420211241002424有目的地检查的要求,目的地检查海关为萝岗海关。当事人随即进行自查,同时发现219日领冠公司委托报关进口的报关单522420211241001705同样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目的地检查海关为萝岗海关。39日当事人通知领冠公司有目的地检查要求时,领冠公司已经将以上两票报关单部分进口货物投入生产。因货物均已在领冠公司,无法在将剩余未投入生产的货物运回萝岗海关,当事人向萝岗海关申请将该两票货物目的地检查海关改为梧州海关。316日经萝岗海关同意,目的地检查机关由萝岗海关更改为梧州海关。
    317日,梧州海关对报关单号为522420211241001705522420211241002424进口两票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以上两票货物均已开拆,并有部分投入生产,海关不能完成对货物的目的地检查。
处罚结果对广东国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救济渠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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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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