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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关于桂林莎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口复配甜味检未报检的行政处罚决定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56号 )

2021-10-09 11:2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大鹏海关关于桂林莎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口复配甜味检未报检的行政处罚决定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56号

桂林莎罗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井宏祐

联系地址:广西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苏桥工业园淮河路6-1号 ;

2021年9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易达通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67231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复配甜味剂(食品添加剂)一批。2021年9月16日,经查验,实际商品编码为2106909090,按规定需申报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鹏海关

2021年09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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