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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海关发布对深圳市光网视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09 11:2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田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21〕0200号),涉及深圳市光网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网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启华,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华宁路59号4层5层6层。

2021年4月7日,深圳市光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网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531420211140050132)进口交换机(旧)等一批。同年4月29日,福田海关对上述进口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查验)发现:申报第1项“交换机电路板(旧)”数量2个,实际进口3个;申报第5项“型号PSE3301AC交换机电路板(旧)”数量3个,实际进口“型号PSE3301AC供电器带插头”3个;申报第8项“交换机电路板(旧)”申报数量1个,实际进口2个;另外,有16个货物未向海关申报(详见查验记录清单)。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上述申报货物与未申报货物共19项35个共计9.71kg鉴别结果为固体废物。光网视公司对海关查验结果、固废鉴别结论均无异议。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查验(检查)记录表、鉴别报告、鉴别结论通知书、货物照片、询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

2021年09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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