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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

2021-10-09 11:2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件-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生领域,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执法稽查工作首位,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截至8月31日,全市系统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09宗,罚没148.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宗。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

茂名市茂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4日前往茂名市茂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停放有6辆装有气瓶的货车,当事人正在对该辆货车装载的气瓶进行充装,另外5辆货车装载有空气瓶等候充装,现场发现有38个已完成充装的气瓶超过使用期限和未进行检验。该局依法查阅当事人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台账记录,发现记录数量与实际充装数量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

案例1.png

典型案例二:

茂南区梁某生鲜禽畜肉档销售不合格“牛肉”案

2021年4月29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11日,该局收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105010800),内容显示上述“牛肉”经抽样检验,被检样品中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定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png

典型案例三:

杨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案

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杨某购销的“黄豆芽”依法抽样送检,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总货值金额是2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和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png

典型案例四:

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5日收到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大衙圩府前路的“茂名市电白区益秀堂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大门口上方设有“益秀堂”等字样的长方形招牌,其中“秀”字作变形处理,突出显示“禾”字部与左边“益”字及右边“堂”字等大;店内有制售奶茶的设备及标识标示上述变形字体“益秀堂”字样的奶茶杯1450个、食品打包袋24扎(100个/扎)、封口胶14卷。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无法提供“益秀堂”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以及“益禾堂”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侵权物品:奶茶杯1450个,食品打包袋24扎(100个/扎),封口胶14卷;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png

典型案例五:

郭某某、车某某等三人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5月8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宝光街道广潭村屠宰销售病死猪肉进行查处和执法抽检。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猪肉进行执法抽检,并对涉案猪肉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查获的上述涉案猪肉无法提供包括检验检疫证明在内的任何手续,已有初步证据证明是病死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第八项的规定。上述涉案猪肉共计11220公斤,按猪肉市场均价50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561000元;涉案猪肉数量大,货值金额高,导致人体健康风险极高,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甚至会引发群众恐慌;且当事人存在主观违法意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送高州市公安局依法办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案例5.png

典型案例六:

高州市云潭镇养生自然坊食品店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内容的食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单的线索,2020年12月12日,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州市云潭镇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采购“陈肾/腊鸭肾”(简单冷冻的农产品)15.7斤,自行包装并张贴食品标签后在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其标签内容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标签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6.png

典型案例七:

高州市鼎盛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7日前往高州市鼎盛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中37瓶已充装好氧气的气瓶的瓶身无法看清气瓶编号、生产日期或检验日期、充装日期等信息,且瓶身均没有粘贴有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png

典型案例八:

信宜市贝加燃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于2021年1月29日对信宜市贝加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地下贮罐”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在该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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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九:

信宜市垌尾开泰冷冻食品行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信宜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5个批次共30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另有8个批次共18箱涉案进口冷冻肉类食品均是2020年11月8日后入境,没有消毒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及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的多项违法行为。该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进口冷冻肉食品,并处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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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

信宜市泰阳燃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和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将达到报废条件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案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6日依法对信宜市泰阳燃气有限公司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辆小货车装载的气瓶进行充装,现场发现已经充装完毕的42只气瓶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未经检验。同时,该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将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充装超期未检和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将达到报废条件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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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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