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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1-09-29 21:55: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销售变质红肠、“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翻新“黑气瓶”及非法使用特种设备、食品中添加药品、商标侵权等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宾县宾州某超市咸菜专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肠案

2021年6月20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宾州某咸菜专柜销售哈尔滨风味红肠质量不合格(2021年3月3日生产)。经查,当事人陈述该批红肠到货后存储于暖气旁(供暖期),红肠要求存储温度为0℃-15℃,存储温度明显高于实际要求并造成红肠变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80元,没收哈尔滨风味红肠14袋,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松北区行政执法总队、松北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宣称有疾病治疗效果和性保健功能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其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上述产品的购货商资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购进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其库房及住宅中发现用于销售的涉嫌添加药物的食品共计9个品种951盒(瓶),货值金额2万余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均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将该案移送松北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现已对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黑龙江某心脑血管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1月14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转办的广告案源线索,对某电视台某频道发布的“黑龙江某心脑血管医院”广告案立案调查。经查,黑龙江某心脑血管医院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用人民币1.76万元,共播出涉案广告292次。涉案广告由当事人独立设计、制作,涉案广告发布前,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发布涉案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处罚款5.53万元。

案例四:哈尔滨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1年8月1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充装站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作业,已充装完成的128只型号为15kg液化石油气瓶中有64只是属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报废、“翻新”气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停止充装活动并依法对涉案液化石油气瓶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对哈尔滨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五:宾县某啤酒经销处销售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31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佳木斯市某企业举报宾县某啤酒经销处经营的百威啤酒为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发票、购货凭证,经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上述204箱百威啤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百威啤酒204箱,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六:南岗区某冷鲜肉店销售不合格猪肉案

2021年4月2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人和革新市场某冷鲜肉店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市场小贩处购进10kg猪肉,交易过程中未索要和保存该涉案肉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七:南岗区国贸服装城某生活用品店涉嫌违法销售化妆品案

2021年4月8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南岗区国贸服装城某生活用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化妆品的查验材料,部分产品未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嫌构成违法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八:哈尔滨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0年11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位于南岗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药店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查,该药房销售给投诉人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不在该公司所购进的“银杏叶提取物片”“阿司匹林肠溶片”药品批次里,并且无法提供药品来源的相关证据材料,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9.4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哈尔滨某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的叉车案

2021年8月6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平房区城乡接合部的哈尔滨某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编号:3601179)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查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申报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黑龙江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案

2021年6月25日,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哈平路集中区的黑龙江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台在用10吨门式起重机未提供使用登记证、监督检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档案,无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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