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9-29 17:40: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促进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纵深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省遴选9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违法行为涉及医疗广告未经审批、发布处方药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暗示培训效果、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与治疗功能等内容。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切实将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有效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努力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1.沈阳和平元辰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618在继续极“术”美,让你美的立竿见影》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未经广告审批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4月,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2.大连西岗五一血管病专科诊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况下,与辽宁报阅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口头协议发布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未经审批且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2021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1656万元。

3.铁岭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处方药药品广告案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与长春市双阳区鼎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发布“七活龙脉灵芝二维甲硫氨酸胶囊”药品广告。经查该广告药品为处方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0年12月,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1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4.本溪市平山区藏医堂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0年11月,当事人与本溪广播电视台签订广告播放合同,该药品广告中出现张某阁、韦某兰、范某忠、徐某广、李某五名患者,对藏医堂大药房销售的藏医药治疗效果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药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5.辽阳市辽宁百年华一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广播电视台发布药品、食品广告。药品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向他人推荐药品行为,食品益生菌“小活菌”广告宣传该食品有治疗色斑、痤疮疾病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构成药品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2万元。

6.抚顺市顺城区远德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在其培训中心门前墙壁展板宣传“远德教育你身边的教育专家,艺考班5个月解决3年必考点零基础突破450分,升学率100%”内容,并悬挂艺考生光荣榜、喜报、锦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教育培训广告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7.丹东中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中平教育为你提供面试90+分培训方案”内容广告。教学现场楼门口宣传“中平教育 公务员考试培训专家”,楼梯宣传板显示“顶级师资 名师荟萃”、海涛老师为学员誉为“只听一堂课收益三十分的专家”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教育培训广告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4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8.辽阳市奔月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两篇文章,分别含有“防疫更需免疫力,预防新型肺炎提升免疫力更是关键!建议大家:注重科学饮食,常喝新鲜牛奶,让免疫力保卫我们的健康。防御病毒,牛奶如此重要!”和“犇月酸奶无添加是养生少女喝酸奶的最佳选择”,相关内容摘抄自网络,无科学依据证明其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3月,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9.辽宁洪岩至尚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在辽宁综合广播频率FM102.9发布“真元剂”保健食品广告。宣称“一剂真元攻克人体三大难关。一种药,一个方,就能抗衰续命,就能通血管,修神经,利关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0.6万元,并处罚款1.8万元。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继续围绕民生领域、导向问题和重点场所的虚假违法广告,从严监管,从重处罚,全面净化广告市场秩序。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以案为戒,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甄别防范,监督举报,发现涉嫌虚假违法广告,可拨打12315投诉热线,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共同营造辽宁省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中 ...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人员进校 ...

  • 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坚 ...

  • 福建省厦门市开展2021年“质量月 ...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推动辖区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