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1-09-29 17:09: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4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咸阳宝安物业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咸阳宝安物业有限公司商场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1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咸阳宝安物业有限公司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

经查,该商场开展的抽奖销售活动及抽奖销售规则中所设置的特等奖中奖名额与其《兑奖明细》中所设名额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情,依法对咸阳宝安物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侵权白酒违法行为被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洋县家家惠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存放西凤六年陈酿10瓶,仓库正在转移“西凤六年陈酿28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0瓶、剑南春22瓶、五粮液9瓶、茅台17瓶、国窖1573 8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随后,经相关几家酒厂鉴定,除西凤六年陈酿10瓶为西凤酒厂产品外,其余鉴定结论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4450元,违法所得为68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及《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的规定,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六年陈酿”28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0瓶、“剑南春”22瓶、“五粮液”9瓶、“茅台”17瓶、“国窖1573” 8瓶;2、没收违法所得689元;3、罚款64450元。

3.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涉嫌销售侵权白酒案

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销售侵权白酒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机关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30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与“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等白酒厂家联合打假中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五粮液”白酒3瓶、“五粮液1618”白酒1瓶、“五粮春”白酒12瓶、“贵州茅台”白酒24瓶、“国窖1573”白酒8瓶、“剑南春”白酒4瓶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上述52瓶侵权白酒系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多次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违法经营额为526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白酒“五粮液”3瓶、“五粮液1618” 1瓶、“五粮春”12瓶、“贵州茅台”24瓶、“国窖1573” 8瓶、“剑南春”4瓶;2、罚款人民币12万元。

4.岚皋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安康市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岚皋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0日,岚皋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该县老马羊肉泡二分店进行检查,在其操作间发现底料汤一大锅,现场称重为15kg,在储藏冰柜发现底料汤一小锅,现场称重为12.5kg。县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操作间提取的底料汤进行毒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岚皋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对大锅和小锅中的底料汤分别进行了抽样。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样后剩余的底料汤进行了扣押。经检验,送检产品底料汤(小锅) 和底料汤(大锅)检验项目吗啡、可待因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岚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5.汉中市汉台区睿博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汉中市汉台区睿博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被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汉中市汉台区睿博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汉中市天台路与前进路十字广告牌发布 “包上高中,入校签订高中入学协议”内容的广告,此广告是该学校2020年11月为冬季招生制作,费用5245元;在该校外墙的宣传栏及校内咨询室的宣传彩页中有“最权威、最具有影响力、最专业小学、初中、高中名师个性化一对一辅导”等内容广告,此广告是该校在2020年12月制作,费用是26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3.158万元。

6.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8月3日,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与部分学生家长签订了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该协议是领军教育集团总部制定的制式合同,其中第五条附则第二条中写有“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字样;学员信息统计表是该中心安排员工收集整理的,共计85张3427条。员工利用该信息,逐一拨打家长电话,推销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附有通话详请、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1、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属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罚款5000元;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25000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该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3427条;3. 罚款3万元。

7.西安市雁塔区清迪耐服装零售店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西安市雁塔区清迪耐服装零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6月22日,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清迪耐服装零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有“adidas”“nike”的短袖、短裤、长裤、鞋,同时,店内贴有“鞋子200”“T恤60 短裤60 长裤100”的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授权经销证明、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现场耐克产品经厂家代表鉴定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该服装零售店现场共有服饰2138件、鞋285双、背包7个。其中2138件服饰共计金额156400元,285双鞋共计金额57000元,7个背包价格无法计算,经初步确认和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合计213400元,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强制扣押措施。经阿迪达斯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店所售阿迪达斯产品为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辖区公安部门并抄送检察院。

8.长庆油田(榆林)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LPG和稳定轻烃)充装活动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庆油田(榆林)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LPG和稳定轻烃的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充装许可情况下,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累计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LPG)13327T,平均销售价是2215元/吨,货值金额29519305元;稳定轻烃累计销售5485T,平均销售价是2122元/吨,货值金额11639170元;货值金额合计41158475元。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价是2098元/每吨,利润是1690890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LPG和稳定轻烃的充装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予以取缔;2、处以罚款2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169.089万元。罚没款合计189.089万元。

9.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以及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以及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自立灭菌注射用水收费项目收取500毫升、5元/袋,收取11050元;扩大新生儿护理收费范围收取45元/日,共收取93375元;超核定136元/次标准,收取272元/次卵巢功能激素检测费,共收取11288元。并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另行收费。从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收取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包、一次性使用无菌避光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膜、一次性床罩一般卫生材料费共计58550.4元。以上合计:174263.4元。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2万元;2、并处6.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3.92万元。

10.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测绘费案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测绘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8年1月至12月以每宗地100元至300元的标准收取测绘费,共收取791578.76元。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无权设立或者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核定或者变更收费标准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三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未退还53.75万元依法没收。(供稿: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暨中 ...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人员进校 ...

  • 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坚 ...

  • 福建省厦门市开展2021年“质量月 ...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推动辖区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