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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对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2 15:18: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缉违字[2021]020号),涉及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违字[2021]020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兰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村委会。

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委托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1620219400240253,总运单号为82813084083,分运单号为SF1404171834253,申报品名为玻璃摆件,商品编号为7018900000,货值人民币999.998元。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疑似文物玻璃碗盏1只。经浙江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上述货物为清以前绿玻璃碗,属于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经杭州中诚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涉案文物价值人民币18000元。

以上事实有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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