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304号】
当事人:宁波保税区无尾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赵剑海关编码:3302462345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托管424号,一照多址)。
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宁波保税区无尾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310520211059977934号报关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378234625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HM3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两单,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第4项申报进口货物ORIGINS悦木之源韦博士灵芝焕能精华水2瓶装800千克(2000套),实际进口货物为ORIGINS悦木之源韦博士灵芝焕能精华水2瓶装800千克 (2000套),含有冬虫夏草成分(冬虫夏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名录》 II级保护级别);该报关单第10项申报进口货物 ORIGINS悦木之源青春无敌蘑菇调理机能水200ml共399.8千克(1999件),实际进口货物为ORIGINS悦木之源青春无敌蘑菇调理机能水200ml共399.8千克 (1999件),含有冬虫夏草成分(冬虫夏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名录》 II级保护级别)。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