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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对焦作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14 17:2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焦作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58号

当事人:焦作市裕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娟

海关编码:4108961108

地 址: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小区巴黎御景16号楼11层1105室

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S)-(+)-2-(6-甲氧基-2-萘基)丙酸5000千克、S-(-)2-(6-甲氧基-2-萘基)丙酸钠1000千克,申报总价共计CIF239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18990090,关税税率6.5%,报关单号220120211000208916。经查,上述货物系原料药,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证件。

经核定,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870882.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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