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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海关关于德清中非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5号)

2021-09-09 17:53: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德清中非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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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5号

当事人:德清中非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3-1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栋

海关代码:3305969059

当事人委托上海腾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二十二项货物,其中第一、二、三、二十、二十二项货物申报名称均为旧三角钢琴,申报数量共计5台,申报规格均为琴键塑料ABS,申报价格共计C&F45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201200090,报关单号224820211000115930。经查,上述5台钢琴琴键均为现生象象牙制,重量为1228克,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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