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贵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72号)

2021-09-09 17:5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贵航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72号)。

163117394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1〕0072号

当事人:上海贵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88号501-5室

法定代表人:叶晓君

海关代码:3108915060

当事人委托上海东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二项货物为半成品体温计(灌汞前)520000个,申报价格CIF1534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25110090,对应出口退税率13%,计人民币997805.64元,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00001697243。

经查,申报第二项货物实际数量为42000个,价值CIF12390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无糖月饼真的不含糖吗?浙江杭州开展 ...

  • 广州一小学午餐出现早产面包 供餐企 ...

  • 瓜州:草畜产业势头劲 乡村振兴底气 ...

  • 正宗枣庄辣子鸡、软籽石榴……枣庄专 ...

  • 山东聊城发展肉鸡产业 助力乡村振兴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