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虚构原价,罚!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查处首例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案

2021-09-08 17:48: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对4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0万顶格处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近日,衢江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前台有三叠宣传单,其中一叠有“小学暑假精品班,价格5200”按报名时间不同,3人团报优惠价599元、799元、999元、1199元、1599元等内容。在当事人场所一楼入口处、二楼入口处也均有上述类似内容的海报。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活动的原价依据,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暑期课程总价为3915元,低于当事人宣称的价格5200元。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宣传海报、宣传单页的方式销售“小学暑假精品班”培训课程,宣传页面显示价格5200元,但价格5200元在促销活动前未实际成交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5560元。

什么是原价?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下一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校外培训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如您发现以上相关违法行为,欢迎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浙江慈溪开展日料店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

  • 甘州石作新:走上“牛路子”奔向“牛 ...

  • 中学校长守垃圾桶旁吃学生剩饭 老师 ...

  • 临清:白鹅“牵手”猕猴桃唱响致富“ ...

  • 荣成市俚岛镇:9月,又是一年鲍鱼收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