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监管,对4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0万顶格处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近日,衢江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前台有三叠宣传单,其中一叠有“小学暑假精品班,价格5200”按报名时间不同,3人团报优惠价599元、799元、999元、1199元、1599元等内容。在当事人场所一楼入口处、二楼入口处也均有上述类似内容的海报。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活动的原价依据,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暑期课程总价为3915元,低于当事人宣称的价格5200元。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宣传海报、宣传单页的方式销售“小学暑假精品班”培训课程,宣传页面显示价格5200元,但价格5200元在促销活动前未实际成交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5560元。
什么是原价?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下一步,衢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校外培训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如您发现以上相关违法行为,欢迎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