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128号。涉及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字〔2021〕46号 | 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来宾市鸿祥机动车训考服务有限公司 | 徐兆谐 | 来宾市鸿祥训考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消费者(学员)自愿选择的情况下,利用限制学员参加考试的手段,强制消费者(学员)参加你公司的场地适应性训练服务并交纳“C1场地综合服务费”,违法收取15名学员“C1场地综合服务费”共21000元。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05000元。 | 主动履行,期限:2021年9月14日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 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