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0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1〕25号),涉及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1〕25号
当事人:湖南国大民生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005659418957
住所(住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工业大道30号4号厂房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雅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4月28日我局收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S2021YG00477),由你单位供样的柴胡(醋柴胡)(生产企业: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01101)经检验,其结果为[性状]不符合规定,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直接送达你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因生产企业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于2021年5月11日请求以你单位的名义申请复验。2021年6月15日我局收到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验检验报告(编号:GS2021YW00256),复验结果显示[性状]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该批次柴胡(醋柴胡)依法应定性为劣药。你单位销售劣药柴胡(醋柴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从湖南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柴胡(醋柴胡)(生产企业: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01101)60kg,单价125元/kg,购进金额为7500元,于2021年2月3日至4月30日公司配送至西渡壕店、湖南东风店等门店55.75kg,5月7日现场检查时仓库内库存3.75kg,门店库存27.753kg。你单位收到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醋柴胡的召回通知》后于5月6日发起质量召回,5月底从门店退回27.753kg,共计库存31.503kg;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验报告送达你单位并对上述库存的药品依法予以扣押。你单位销售上述药品27.497kg,门店报损0.5kg,销售单价330元/kg,销售金额为8970.3元,你单位无偿提供样品0.5kg,该批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9800元,违法所得(扣除成本)=8970.3元-125元/kg×27.497kg=5533.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一套,证明你单位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
2、柴胡(醋柴胡)(生产企业: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01101)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等相关资料、台账1套,证明你单位购进销售劣药的数量、金额。
3、《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4、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S2021YG00477、GS2021YW00256)2份,证明你单位销售的柴胡(醋柴胡)(生产企业:湖南馨恒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01101)经监督抽检,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定性为劣药。
5、你单位《商品质量通知单(2021-13)号》复印件1份、《召回商品流向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6日主动实施了二级召回;首营企业审批资料、验收记录等资料1套,证明你单位履行了相关采购、验收、召回义务,相关资料、手续合法齐全,暂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你单位《关于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主动降低风险。
你单位销售劣药柴胡(醋柴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2021年6月29日,我局收到你单位《关于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报告公司依法依规规范经营,质量信誉良好,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该药品[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应为生产企业所致,公司不知情,在购、销、存过程中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到位,资质资料齐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实施二级召回,下柜停销封存,降低了风险,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的事实属实,证据充分,予以采信。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2021年8月4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行罚告〔2021〕2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销售劣药柴胡(醋柴胡)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劣药柴胡(醋柴胡)31.503kg和违法所得5533.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