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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公布第十三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2021-08-23 13:11: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江苏扬州疫情突发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十三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扬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网店虚构医用外科口罩成交价格案

2021年8月2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举报线索,对扬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平台开设的名为“初医生旗舰店”店铺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价格问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编号为10026568135033的医用外科口罩标注的销售价格为99元(200枚独立装),同时99元标价信息下方一并标注了209.90元的划线价格(即:商品原价)。

因疫情以来有多名消费者举报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口罩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当事人209.90元划线价格是否涉嫌欺诈,执法人员通过存证云取证软件对当事人8月22日上午店铺销售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协查,调取了当事人近一个月以来商品编号为10026568135033的医用外科口罩所有成交记录,结果显示成交价格均低于200元,未发现有209.90元的划线价格交易。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及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网络店铺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标注209.90元划线价格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目前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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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邗江区汊河街道咏春缘餐饮部购进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8月2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汊河街道华扬西路263号的邗江区咏春缘餐饮部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面点间案板上发现剑石牌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1箱零1袋(1袋已拆封),现场未能提供查验上述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广陵区晓晓果吧水果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广陵区晓晓果吧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4.宜陵镇农贸市场某水产品商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宜陵分局对宜陵镇农贸市场内个体商户陈钧进行检查,发现所售水产品罗非鱼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5.华磊星辰农贸市场某水产经营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1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对华磊星辰农贸市场内水产经营户邓福东进行检查,发现所售水产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

6.宝应县王士洋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的豆芽

2021年7月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宝应县王士洋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豆芽进行了抽检,2021年8月10日,该局收到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应局于2021年8月22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供稿: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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