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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铲湾海关关于揭阳市金田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铲关知决字〔2021〕0008号)

2021-08-05 18:0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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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铲湾海关关于揭阳市金田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铲关知决字〔2021〕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铲关知决字〔2021〕0008号

当事人:揭阳市金田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金三角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666051210

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凯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我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运动鞋、拖鞋等商品至印度尼西亚。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11937,集装箱号CBHU9132139。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存在2箱共80双带有“LV”标识的拖鞋,2箱共80双带有“BURBERRY”标识的拖鞋以及1箱共40双带有“GUCCI”标识的拖鞋。

上述货物价值共人民币1955元。

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上述2箱共80双带有“LV”标识的拖鞋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总署备案号:T2016-45489及T2016-45488);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认为上述2箱共80双带有“BURBERRY”标识的拖鞋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总署备案号:T2021-104487);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1箱共40双带有“GUCCI”标识的拖鞋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商标权(总署备案号:T2016-52637)。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和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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