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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跃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奉贤关检违字〔2021〕0004号)

2021-08-04 17:17: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奉贤海关发布关于上海跃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奉贤关检违字〔2021〕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贤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奉贤关检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上海跃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号1层F101室

海关编码:3122260BMW

当事人单位于2019年12月3日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2台门的机械装置,HS编码8479899990,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进口报关单号:220120191000542176,该批货物需实施目的地检查。当事人单位在未经海关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已于2019年12月20日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上海尚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售总价人民币108830.2元,增值税人民币14147.92元。当事人单位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以上行为有货物进口报关信息、产品销售信息、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4053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112.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07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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