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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海关关于上海则轶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21 11:13: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海关网站7月20日发布松江海关关于上海则轶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查字【2021】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上海则轶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缉查字【2021】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缉查字〔2021〕0001号

当事人: 上海则轶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1层F区196室

法定代表人:袁理

企业代码:3120966550

2016年6月15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通过编号为220120201000121171等42票进口报关单,采取伪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二手叉车、自动化仓储货柜等货物,申报进口时将实际成交方式EXW伪报为FOB或C&F向海关申报。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940626.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15872.1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真实成交合同、发票,运费发票及付汇凭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2017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申报进口的41票违法行为,没收走私货物。

因上述走私货物已使用消耗完毕,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048123.15元。

2、对当事人2016年6月15日申报进口的1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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