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海关网站7月20日发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松晓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查字〔2021〕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上海松晓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查字〔2021〕0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查字〔2021〕0004号
当事人:上海松晓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金昌路1858号2幢一层1493室
法定代表人:范伟伟
海关代码:31079600G3
当事人于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委托宁波雨田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日本食品14批,申报商品编号为1905310000等。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为310920181099988872等。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价格为31658586.27日本元。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为人民币1982634.1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50276.3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商业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因走私进口的违法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37173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