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第十三期),涉及延安市宝塔区天加福茗茶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案。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监罚字〔2021〕28号 | 延安市宝塔区天加福茗茶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案 | 延安市宝塔区天加福茗茶店 | 92610602MA6YLDU18A | 贺彩霞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0月25日分两次从陕西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各购进12盒天福贡眉白茶(2019.10.15生产),合计购进24盒天福贡眉白茶(2019.10.15生产)。以每盒128元的价格售出11盒,还剩13盒。该批次天福贡眉白茶被发现混有毛发。该批次天福贡眉白茶货值金额为3072元,违法所得为1408元。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经营混有异物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福贡眉白茶(2019.10.15生产)13盒。 |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延安市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营业部或其他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