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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被警告处罚

2021-07-14 14:4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13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26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26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PECKPX4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03-9号盛世荷城A1区3栋铺面一楼第13、15、16间

经营者:张燕东

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9日到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现场销售有“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称),其瓶身标签标示有“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产地:北京市顺义区(1),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成产基地,地址: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纬二路南侧香河道西侧;产地:河北省廊坊市(2),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等内容。经现场清点核对,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共有27瓶,生产日期批次为202010182  03-A-71。

经核定在第33类商品使用的文字“牛栏山”注册商标(第3411800号)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当事人上述购进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春节后以140元/件的价格从潘明军处购进3件(12瓶/件,500ml/瓶,酒精度:42%vol)“牛栏山陈酿白酒”,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白酒9瓶(16.8元/瓶),剩余27瓶,违法经营额604.8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授权委托,贵港市京桂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 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经营者张燕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的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照片)6份,询问笔录1份,对潘明军询问的笔录2份,潘明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情况下,从潘明军处购进销售侵权“牛栏山”白酒的事实;

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产品鉴定证明1份,证明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从潘明军处购进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执法处告字[2021]9号),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情况下,经销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白酒,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购进的“牛栏山”白酒价格基本在正常、合理范围,不知道其购销是侵权商品,其供认该酒的提供者并得到查实,但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贵港市港北区盛众超市停止销售侵权白酒;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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