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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小郑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7-13 16:4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津南区小郑蔬菜经营部(郑茂军))。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津南区小郑蔬菜经营部(郑茂军))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小郑蔬菜经营部(郑茂军)经营的韭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韭菜检验报告(No:SY2021020941),购进日期:2021年3月23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核查,当事人购进韭菜10市斤,已销售完毕,其中5市斤用于抽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介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购进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购进的韭菜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韭菜是从他人手中购进的,对于韭菜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要求并不知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从固定来源购进油麦菜,更加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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