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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公布2021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5-30 22:1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集中整治和“护苗助老”等各类整治行动,紧扣“两反两保”行动要求,突出食品、药品、医疗、金融、房地产、教育培训、“长江禁捕”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坚决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2021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其经营面包蛋糕等食品的场所的店面及包装礼盒上印有“Singapore·Indonesia·China·Malaysia•Kuwait·Bahrain•Oman·HongKong·Thailand•India•Philippines·Korea•Vietnam”等内容的广告,未将“China HongKong”的名称表述完整、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2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委托杭州次元岛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魔筷星选”和“魔筷星选有礼”上宣传推广“玫瑰轻盈丸”和“医用固定带”,将普通食品“玫瑰轻盈丸”宣传具有排毒、养颜 、减肥、美白等功效;将适用于骨折外固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宣传成“磁疗远红外发热马甲”,具有打通经络、化除淤血,治愈肩周炎、颈椎病、失眠症等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出售其生产的医用冷敷贴,该产品是第一类医疗器械,有姜艾温阳贴(温热型)和姜艾温阳贴(高热型)两种,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但当事人在网页上宣称其具有调和阴阳,温通经络,驱寒除湿,暖宫养肾,消瘀散结,补中益气,温阳补虚,强身益寿等功能,虚假宣传“中科院联合研制”,并且此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20000元。

当事人在张家港杨舍镇泗杨路开发销售楼盘“熙悦花园”,推广名为:保利.熙悦(股东之一为上海保利建锦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售楼处落地撑牌广告中有“保利熙悦 全球最大电子售楼部”广告极限词;室外广告中含有“首付约27万起”(其中“约”和“起”字是小字)字样,而按当事人实际商品房备案房价30%首付比例计算首付至少57万;室内吊旗广告中含有“保利发展控股 保利熙悦 荣膺《财富》全球排行榜242位 冠领央企”的字样,保利发展控股不是当事人的股东,和当事人并无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处罚款81500元。

当事人网站网址为http://www.langen365.com,在其网站顶部写有“365天后,让孩子与老外轻松聊天半小时”,该行为属于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招商加盟”页面顶部写有“中国儿童英语培训一线品牌”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属一线品牌,属于虚假广告,2021年1月,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受开发商委托销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顺贤路“鲁能泰山9号” (备案名:“枕湖雅苑”)楼盘过程中,印制了12000份户型宣传册和4000份户型海报,在户型宣传册末页印有位于项目周边沿线的“地铁9号线、11号线(在建中)”的内容,户型海报上印有位于项目周边沿线的“地铁9号线、11号线(规划中)”的内容。

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区域价值白皮书》等媒介宣传起草确认并委托印刷,上述白皮书未见政府正式批准文件,实际至案发时,该楼盘周边沿线尚无“地铁9号线”“地铁11号线”规划、在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2021年4月,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在京东、天猫、拼多多三个电商平台网店上销售的大米,网页页面中含有“富硒”“是否含糖:无糖”“生产许可证:SC10132050600886”“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45FSMS1500040”等内容,并配图有生产车间实景图和15年间获得的各种奖项及荣誉证书图片。

经查,上述内容均不属实,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罚款20000元。  

吴中区金庭兰芽春茶场注册的抖音号为“yuanyuan060217”,用于宣传、推广其加工的本地洞庭碧螺春。2021年3月7日,当事人在无合法来源和依据的情况下,在上述抖音号自行制作、发布的视频中宣称“市场上80%的洞庭碧螺春是其他产地碧螺春冒充的”,该表述客观上形成贬低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经营洞庭碧螺春茶产品、宣传推销当事人经营洞庭碧螺春茶产品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4月,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广告,处罚款18000元。

接下来,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广告监测、检查力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局 蒋丰 莫三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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