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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拟规定7日内未用卡退还全部费用

2021-05-30 22:12: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霸王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关门闭店退费难等问题屡有发生。为规范发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合同中禁止出现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内容;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对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条例》规定,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营者“跑路”,消费者维权无门时有发生。为防止这种情况,《条例》规定,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经营者出让与单用途预付卡有关业务的,应经相关消费者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解除合同,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余额”问题,《条例》规定,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了“冷静期”,规定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据悉,《条例》分总则、合同、权利义务、备案与资金安全、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8条。《条例》所称的单用途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内为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预付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但不包括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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