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宣传饲料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5号
当事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2001880
住所(住址):西青经济开发区辛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桐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028
联系电话:135******6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西青经济开发区辛口工业园
2021年1月2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上对饲料肽美佳介绍中宣传“改善胎儿供血,提高产子数及窝重;缩短产程,减少死胎率;奶水充足,促进仔猪生长,提高仔猪成活率”等内容。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登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11000021697),发现肽美佳介绍中宣传“改善胎儿供血,提高产子数及窝重;缩短产程,减少死胎率;奶水充足,促进仔猪生长,提高仔猪成活率”等内容,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对宣传内容进行拍照。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宣传所售商品,委托陈永续对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进行管理,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账号主体为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陈永续于2020年3月16日在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上对饲料肽美佳介绍中使用“改善胎儿供血,提高产子数及窝重;缩短产程,减少死胎率;奶水充足,促进仔猪生长,提高仔猪成活率”的宣传用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陈永续劳务费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必佳兽药”截图十三份,共十三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饲料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饲料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21日,《询问通知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月21日,《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月21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饲料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八: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制作、广告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1000元二倍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