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唐山市市场监管局、唐山市消协公布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瞒克数搞欺骗 不认账不退款》案例。
玉田的董先生于2020年10月份携带两枚金戒指到玉田某金店办理以旧换新,金店称重的结果为两个戒指总重6.93克,总计作价2292.7元,并鉴定为足金。随后店方推荐董先生换购一款标价为3098元的项链,在问及项链的重量时,店员以没有标牌为由未予告知。董先生便以当时黄金首饰每克约300元的市场的价格粗略计算出这条价值3000多元的项链,重量大约应在10克左右。待回家后翻看包装才发现,此项链不仅有标牌,并已注明重量为5.4克。当天下午董先生来到金店讨要说法,但店员仍以没有标牌无法确定准确重量的理由进行敷衍,最后当董先生亮出标牌时才不得不承认此项链有重量,但拒绝赔款。董先生认为,该金店故意隐瞒商品信息,以高出正常售价近一倍的价格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过核实,金店在销售时确实未向消费者作出有关该项链的具体规格、重量等信息的明确说明,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金店为消费者退还差价并赔偿损失共计2617元解决。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在销售项链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其在有误解的情况下产生了消费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