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药监鄂药罚〔2020〕02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蛤蚧案 | 武汉民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郑代 | 9142070034341888X3 | 经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0药0449),武汉民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01的蛤蚧性状不符合规定。现场检查还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对该批蛤蚧进行留样。 | 该公司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十五日之内改正未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进行炮制蛤蚧和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对产品进行留样的行为。 | 主动履行 2021年1月8日履行完毕。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