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我局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现将本阶段执法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 3月14日,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安国市秦汉子快餐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4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国市秦汉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案例2】 3月14日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国市郑村春风酒楼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就餐区醒目位置未设立反食品浪费标识及提示。现场开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4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国市郑村春风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案例3】 4月14日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国市尚雅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就餐区醒目位置未设立反食品浪费标识及提示。现场开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5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国市尚雅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案例4】 4月24日,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安国市春福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国市春福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案例5】 4月24日,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餐饮单位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安国市品味香饸饹面馆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5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安国市品味香饸饹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餐饮服务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制定并落实反食品浪费各项措施,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蔚然成风。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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