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8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3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刘立明烧饼店(无)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北京石楼太阳火炒疙瘩店(无)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玲龙超晶商贸有限公司(西部大盘鸡)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冠福源养殖场(南梨园烧饼)
当事人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房山区官道顺华副食商店(山西面馆)
当事人未使用消毒柜进行碗筷消毒且在消毒柜摆放杂物,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罚款0.21万元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南河双翼饭店(双翼饭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栋芳名煮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栋芳名煮)
当事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福源红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羊汤烧饼)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9、北京诚静硕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比克利黄焖鸡米饭)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10、北京烁桐祥龙餐厅(早点)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怡禾商贸有限公司(早点)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北京重八山泰餐饮有限公司(重八牛府)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13、北京西郊佳友食品有限公司(长沟小笼包)
当事人贮存食品未隔地离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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