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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黄瓜”不是想卖就能卖!

2021-09-29 14:23:10 松江市场监管

餐饮店已经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在外卖平台上卖了“刀拍黄瓜”而被处罚?这种经营行为违法了吗?

今年5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至辖区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内上架了“刀拍黄瓜”菜品,自上架起已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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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经营行为为什么会违法?

原因1: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示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原因2: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冷食类食品是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冷食类食品如操作不当风险极高。菜品在食用前又不再加热,在加工过程中稍不注意或贮存不当,极易被细菌污染,食用后会引发肠道疾病或食物中毒。

原因3: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或是专用操作区,内有独立空调、独立更衣室、净水设备等相关设施。如果直接在烹饪间内加工制作冷食,对于大部分餐饮店而言,加工冷食的工具与日常所使用的工具混用,很容易造成直接入口的冷食和其他生食品的交叉污染,导致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直至腐败变质,危害消费者的就餐安全。

【法律法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餐饮单位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设置凉菜操作专用间或是专用操作区,并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增加“冷食类制售”经营范围,待审核通过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凉菜制售。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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