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生产企业处罚权问题、食品稽查办案抽检是否需要支付购样费等公众留言问题进行了回复。
问题一:食品生产企业处罚权问题
在流通超市监督抽检的食品经检测不合格,生产企业在外省,在已经查明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造成的情况下,县局是否有权利对外省的食品生产企业具有立案处罚权?
答: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食品案件办理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问题二:食品稽查办案抽检是否需要支付购样费?
基层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移送线索后,有时会需要进行食品抽样检验以便案件定性,抽样时是否应该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总局15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这样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该如何执行?在实际办案中,对现场发现的问题食品组织抽检、剩余部分予以查封或扣押,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复检的权力?烦请总局领导释疑!
答:一、立案后,对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无需支付样品费用;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支付的样品费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办案过程中的食品检验没有复检的程序规定,检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应当由具体办案部门决定。